當前,我市已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期,天干物燥,大風天氣頻發,森林火險等級持續偏高。露天焚燒秸稈荒草等行為極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,同時造成大氣環境污染,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。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,保護生態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,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火時間與范圍
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,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、草地、耕地、園地、荒地、墓地、鐵路公路兩側、旅游景區、自然保護區、城市綠地等野外區域,全面禁止一切違規野外用火和露天焚燒秸稈等行為。
二、嚴禁行為
(一)嚴禁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、雜草、落葉、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。
(二)嚴禁燒荒、燒田埂、燒灰積肥等農業生產性用火。
(三)嚴禁在林區吸煙、野炊、燒烤、烤火取暖、使用火把照明、架設電網捕獵、燃放煙花爆竹等非生產性用火。
(四)嚴禁在林區范圍內祭祀用火,倡導鮮花祭祀、植樹祭祀等文明方式。
(五)嚴禁攜帶火種、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草原。
三、法律責任
違反本通告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露天焚燒秸稈、雜草、落葉、垃圾等物質的,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(二)違規野外用火,未引起森林火災的,由林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(三)違規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,責令限期更新造林,賠償損失,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四)對不聽勸阻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。
四、監督舉報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規用火和焚燒秸稈行為,應當立即舉報。
舉報電話:森林火警:12119 公安報警:110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凌源市林業和草原局
凌源市公安局
朝陽市生態環境局凌源分局
2026年3月5日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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